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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07    浏览量:446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制定了《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招标代理企业,应参加信用评价。
  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近三年承担过杭州市区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地进杭企业,也应参加信用评价。
萧山区、余杭区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情况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负责。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在杭州市建设信用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选杭州市优秀招标代理机构和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中介机构名录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
  第七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初评意见后,提交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抽查代理项目招标资料、核查《杭州建设信用网》加扣分记录、现场考察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并结合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做出评价结论。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提出申诉,申请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企业的资格条件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
  (三)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五)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及省市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 代理的工程项目业主、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等部门及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情况;
  (三) 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 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下载);
  (二) 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三) 专职人员IC卡;
  (四) 企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
  (五)本年度杭州市区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经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业主等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
  (六)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适用于外地进杭企业);
  (七)本年度企业奖罚情况(包括企业《杭州建设信用网》诚信加扣分情况);
  (八)《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整理成册(一份)。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满分40分,市场行为满分40分,社会信誉满分20分。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分为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和C级(不合格)三种,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70-8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评价得分69分及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
  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暂定C级。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均为C级。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A级,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中介机构名录的基本条件。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将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
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将通过有关网站、媒介予以通报,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应将企业存在问题抄报有关资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参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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